马女士诉称,她与曹先生经人介绍相识3个月后登记结婚。婚后共同生活3天,她发现双方脾气不相投,性格不合,没有共同语言,便开始分居。为解除精神痛苦,她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。
曹先生同意离婚,但称婚前他给女方两万元彩礼钱,反诉要求马女士返还。对此,马女士不同意,辩称彩礼钱用来买了衣服,已经花完了。
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,原被告对于离婚均表示同意。因双方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,按法律规定,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,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,法院应当予以支持。法院一审判决马女士与曹先生离婚,马女士返还曹先生彩礼两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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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先生与李女士相识5天即登记结婚,后因婚礼问题发生争执,杨先生3次到法院起诉离婚,并要求李女士返还财物。记者昨天获悉,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杨先生的诉求。
杨先生起诉称,他与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,相处不到120个小时就草率登记结婚。此后双方因婚礼问题发生争执,李女士与婚前相比性格大变。2010年1月,杨先生通知李女士离婚,李女士同意但要求他赔偿,后双方几次面谈离婚事宜未达成一致。杨先生为了离婚3次起诉。
法院认为,杨先生与李女士婚前未充分了解,婚后亦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,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,应认定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。现杨先生第3次起诉要求离婚,法院支持。杨先生主张返还3000元钱、铂金戒指、手表,但未提供证据证明,法院不支持。